五旬男子平时收购赃物,虽多次被处罚,但仍不改悔,出狱后又开始收赃,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但最后被认定与盗窃者同为共犯,被定性为盗窃而获刑。4月14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施某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施某曾因两次收购赃物均各被行政拘留10天;2013和2015年又两次因收赃分别被判刑一年和6个月,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6月便又开始收赃。6月10日,施某被再次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当再次被抓时,民警问他为何总干收赃这事,施某则说:习惯了,我也没去偷,只是买黑车而已,买车卖车来钱也容易,所以就喜欢干这一行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参与犯罪五起,数额计人民币147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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