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加油站点烟被行政拘留

2019-06-0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42℃

法制网讯 记者阮占江 帅标 通讯员舒莎 4月23日20时30分,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集镇一家加油站内停下,跟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小陈说需要购买一些散装汽油。小陈要求男子出示购买散装汽油的相关证明,男子因无法提供而遭到拒绝。

男子认为这是小陈是在故意刁难他,便怀恨在心,借机用言语挑衅。情绪激动时,他竟然在加油站内拿出打火机点燃香烟。经小陈多次上前劝阻无效,为了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小陈当机立断拿出灭火器将点燃的香烟扑灭。双方争执不休,该男子提出要去派出所评评理。

双方当事人来到筲箕湾派出所,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跟民警说了一遍。民警语重心长的向张某松(男,43岁,湖南泸溪县人)解释道,国家规定,如果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然后才能到加油站进行购买。这是国家规定的,并不是工作人员故意为难他。而且,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张某松听后,不但不静思己过,还不依不饶,要求小陈赔偿他被灭火器弄脏的衣服。民警再次通过讲事实、摆理据,这才让张某松意识到自己错误。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张某松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