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场附近成立“农业公司”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2019-06-29 来源:法制网 热度:805℃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段格林 6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处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5起毒品案件审判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2308件,判决毒品犯罪分子3264人,全省法院毒品犯罪重刑率为29.6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22.64个百分点。

“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应引起重视。”山东高院副院长傅国庆介绍,这次通报的案例中,有1起属于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被告人明知罂粟为国家明令禁止种植植物的情况下,种植罂粟6000多株。还有2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其中一件是被告人利用合法公司作为外壳,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和羟亚胺;另外一件是被告人购入化工设备进行规模生产,非法生产的溴代苯丙酮高达110余吨。

对于这3起典型案例,山东高院刑一庭庭长谢萍进行了详细解读。

偏远隐蔽处建厂闭门生产制毒物品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李奇、董克中为了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租赁河口区孤岛镇老垃圾场附近的一处院落作为厂房,对外称汇丰农业公司,谎称生产三唑酮。自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黄约兵组织人员、建设厂房、购进制毒设备、组建制毒生产车间,并于同年9月份开始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羟亚胺。

其中,被告人李奇总体负责,出资并联系被告人刘永海、徐国全参与;被告人董克中协调处理厂房、水电等关系;被告人黄约兵担任技术员,联系他人安装反应釜,联系、指挥他人在车间里进行制毒物品邻酮、羟亚胺的生产,并与被告人李奇一起负责购买制毒原料盐酸和甲苯;被告人刘永海、徐国全在明知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下负责羟亚胺的封装、运送,并协助开展其他工作。被告人李奇、董克中还以高额佣金聘请身有残疾的被告人叶士昌当厂长,为其犯罪作掩护。

同年10月9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民警从汇丰农业公司查扣淡黄色液体540余千克,从中检出邻酮成分;查扣透明液体26 384千克,从中检出甲苯成分。另查扣液体19 460千克,检出氢离子和氯离子。案发时公安人员从孤岛镇某小区住房内查扣现金215 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奇和黄约兵有期徒刑9年和8年半;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董克中、刘永海、徐国全、叶士昌有期徒刑7年半、4年、4年、3年。

“本案系一起以合法公司外壳掩盖非法行为,大量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谢萍说,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奇等人建立农业公司,并在偏远隐蔽处建厂闭门生产,用高额佣金雇佣残疾人担任厂长,以生产三唑酮为掩盖,实际生产制毒物品,成品在封装、保管、运输时只有被告人李奇、黄约兵等参与,运输只在晚上且使用假车牌。

同时,其组织严密,分工详细,意图掩盖犯罪,逃避打击。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仅开始生产一个月即被公安民警查获,最终均受到了刑法的严厉制裁。

明知禁令仍然大量种植罂粟

2016年秋天以来,被告人李守平明知罂粟为国家明令禁止种植植物的情况下,在淄博市周村区一院落内大量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5月29日,民警依法将该罂粟铲除并进行清点,共计6 232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守平种植的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守平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李守平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守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罂粟作为毒品原植物的一种,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是多种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的原植物,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种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李守平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明知罂粟为国家明令禁止种植植物,仍然大量种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对此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谢萍说。

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118吨

被告人邓仕荣在未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2015年11月租赁位于淄博市淄川区一处农场厂房,购入化工设备以及苯丙酮等原料,雇佣他人生产溴代苯丙酮;并雇佣他人将产品运输至淄博市张店区良乡物流园胶业停车场等地用于销售牟利。其中,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3月底生产溴代苯丙酮共计118.495吨。

被告人邓仕荣、许苗苗在未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二人通谋,由许苗苗寻找买家,帮助邓仕荣非法销售其所生产的溴代苯丙酮。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邓仕荣、许苗苗将邓仕荣非法生产的溴代苯丙酮先后销售给被告人钟成林生、陈生生,共计70吨,来往毒资769万元。钟成林生、陈生生在未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将非法购买的溴代苯丙酮非法运输至福建厦门、陕西西安、福建龙岩等地。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邓仕荣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成林生有期徒刑十三年;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许苗苗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生生有期徒刑十年。

“在本案中,被告人邓仕荣、许苗苗租赁厂房,购入化工设备及原料,规模化大量生产国家严格管控的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数量巨大,且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谢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