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制定执行案件“一案双查”制度

2019-08-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899℃

法制网讯 记者申东通讯员马荣 近日,宁夏高级法院制定印发《宁夏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一案双查”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构建公平公正高效科学的执行工作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办法》指出,执行案件“一案双查”制度,是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或监察室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由执行局和监察室联合共同开展检查督查工作,既检查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又检查执行干警的办案纪律、司法作风以及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问题的工作制度。

《办法》强调,“一案双查”的问题线索来源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党委、人大等上级单位交办、转办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裁决案件中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当事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案件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案件。对执行案件可能存在违法执行或者不规范执行的情形,执行案件可能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的情形,办理执行裁决案件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程序不合法以及拖延审限的情形,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冷横硬推”等工作作风问题,可能违反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等办案纪律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能存在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和其他需要进行“一案双查”的情形,应当进行“一案双查”。

《办法》要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检查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对执行案件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问题反馈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限期自行纠正或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转立案监督纠正;对执行案件确有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或者不规范执行等问题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约谈处理;对未及时纠正或者约谈后整改不力的,在全区法院范围内发布专项通报批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检查案件的结论,应当客观陈述案件办理情况、明确案件具体存在的执行问题以及产生的后果等,对同一执行案件的检查结论,由执行局与监察室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案件性质并决定处理结果。对经检查认为举报或者反映问题不实,执行干警不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或监察室在职责分工范围内予以澄清,确保执行干警依法履职。

此外,《办法》还对“一案双查”应当遵循的原则,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监察室的职责分工,“一案双查”的检查方式、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