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廖玮伟 连娜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到五万元不等。
经查,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及王某某等人分别于2017年10月至12月、2018年3月至6月两个时段,先后共同出资经营非法网络小额贷款。经四人商量决定,翁某敏负责联系客户、购买客户个人信息;王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审核客户材料;翁某榕负责放款、收款;池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对逾期未还款的客户进行催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中,2017年10月至12月间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等人共获利人民币100000余元;2018年3月至6月间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获利人民币200000余元。为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翁某敏购买了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4.2万条,其中单纯手机号码内容的个人信息33.5万条;包含姓名、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归属地、年龄、QQ号等内容的个人信息10.3608万条;包含姓名、手机号码、芝麻信用分、手机号码归属地等内容的个人信息4312条。2018年3月至6月间,翁某敏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用于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1万余条,其中单纯手机号码内容的个人信息21万条;包含姓名、手机号码、芝麻信用分征信等内容的个人信息130多条。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王某某为经营网络贷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10000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被告人翁某榕、翁某敏、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