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薪并逃匿终落法网

2019-11-13 来源:法制网 热度:938℃

法制网讯 记者王莹 通讯员吴银美 近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2018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与福州某公司原法人常启签订了股权全部转让协议,并约定由被告人孙某某继受该公司的债权债务。2018年12月,该公司法人变更为被告人孙某某。因公司经营不善,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并于2019年2月底逃匿。

2019年1月底至3月,宁某某、王某某等员工陆续到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被告人孙某某拖欠工资。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被告人孙某某限期到大队处理欠薪事宜,但被告人孙某某均未前往处理。2019年3月,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通过张贴送达被告人孙某某所在的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限令于2019年3月前整改完毕。被告人孙某某未执行该指令。

2019年4月,公安机关接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移送的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线索。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33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60000余元,被告人孙某某至今仍未支付该款项。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33名员工,共计人民币360000余元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