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社区矫正人员见义勇为获减刑

2020-08-03 来源:法制网 热度:725℃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胡萱 王菲

7月13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已接受社区矫正两年三个月的王某因见义勇为重大立功被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浙江省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

本案中的王某原为湖州某物业工作人员,因诈骗他人钱财被刑事拘留。案发后,由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和取得谅解,于2018年3月14日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由德清县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王某认真接受监督,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服务活动,表现一直很好。王某在德清县开了一家包子铺,经常把点心送给福利院的老人,还主动结对了一户低保家庭,给他们送去现金和生活用品。今年疫情期间,王某还主动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9年11月12日10时许,武康街道群益东街春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一辆正施工的热熔划线市政工程车上的液化气罐突然起火,车上七个液化气罐和多包粉剂在火焰炙烤下随时可能爆炸。事发地点周边是沿街商铺,附近停有多辆汽车,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危急时刻,正在附近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志愿服务的王某逆行而上,独自一人3次往返火场,用掉多个灭火器灭火。火势减小后,他爬上工程车将一个个滚烫的液化气罐气阀拧紧,并转移到安全位置,在5分钟内迅速将火扑灭。

在排除了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隐患后,王某的嘴巴和鼻子里都是粉末,头发被烧焦、手心也被烫破。

因为救火,王某的肺部吸入大量颗粒,需要定期清肺,血压也一直偏高,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事后,施工单位德清某工程公司向王某赠送了锦旗。

湖州市检察机关得知此事后,多次与法院、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沟通会商。2019年12月25日,德清县检察院向德清县公安局发出举荐书。2020年1月3日,王某的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确认为见义勇为。3月20日,德清县社区矫正机构在德清县检察院的建议下启动对王某的减刑程序。

为确保刑罚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为了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4月30日,德清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清县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代表、新闻媒体、王某及其代理律师等参与了公开听证。参与听证的各方人员被王某不顾自身安危、英勇救火的行为感动,一致赞成减刑建议。

7月1日,湖州市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提交了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并由德清县人大代表、武康镇春晖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翁某作为救火现场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出庭履行职务,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支持减刑建议。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其在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

“根据法律规定,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除非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王某减刑案件的审理,不仅弘扬道德新风尚,传播社会正能量,激励广大群众向上向善,而且有效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更加积极地改造,顺利融入社会。”该案的承办法官赵芳说道。

据了解,近年来,湖州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文件的要求,连续两年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监狱共同出台《湖州市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教育、矫正犯罪人,激励罪犯进行改造,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