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蔡某、张某等20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2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始,蔡某先后在海口市云龙镇及演丰镇创办养殖场,并先后聘请农某宏、党某磊、王某业、张某等人打理业务。2019年2月12日后,蔡某因生病,由其妻子孙某洋继续经营养殖场生意。经营期间,蔡某主要向郑某军、卢某宝、黄某日等人大量收购珊瑚、砗磲、玳瑁、绿海龟等物种,并将这些物种分类养殖和存放,然后通过微信进行宣传、销售。
同时,蔡某将王某晨发展为二级经销商,帮助其进行宣传销售,并给予王某晨利润的10%作为提成。蔡某按照客户的要求制作发货单,安排农某宏、党某磊、王某业、张某、庞某强进行分拣、包装、运输,然后再通过任某勇、陈某超、张某华等人的协助,将出售的珊瑚、砗磲、玳瑁、绿海龟等以空运的方式运至全国各地。
经鉴定,涉案珊瑚、砗磲、玳瑁、绿海龟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砗磲还属于濒危物种;公安机关在王某处扣押的7只玳瑁已列入《濒危转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在《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被列为极危物种,现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Ⅱ级。蔡某在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销售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共计113619.6块(只),销售金额合计6045136.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孙某洋、农某宏、党某磊、王某业、张某、庞某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分别为608441.80元至6045136.90元不等,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晨、王某运、黄某日、郑某豹、陈某虎、黄某莉、庄某铭、郑某军、卢某宝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分别为10236元至548854.2元不等,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57200元,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勇、陈某超、张某华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1705418.69元,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及法庭辩论。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