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魏芸 张军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全国百起挂牌督办案件”之一的祝某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4年,祝某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脱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1年出狱后纠集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迅速扩大势力,逐步发展为以祝某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杨某海、克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刘某生、戴某旭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以“祝胖子”为名号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自2002年起,祝某春纠集其团伙成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哈密区域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无证开发销售房产等违法犯罪行为30多起,非法获取上亿元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祸害一方,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祝某春犯罪组织结构稳定、严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祝某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4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对扣押、查封、冻结的祝某春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
宣判后,18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无一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