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石飞 近日,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龙等44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龙、芶某卿、刘某灿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23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60万元至5000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龙纠集王某发、芶某卿、刘某灿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树立非法权威,逐步发展成为以王某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进入西畴县春运外出务工人员客运市场以来,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抢夺客源,对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同时,为扩大组织影响力,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开设赌场、串通投标、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
随着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其成员芶某卿、刘某灿于2013年自立门户,形成了另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依托其势力、影响力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两个涉黑组织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模式,长期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据介绍,该案是西畴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社会影响最广、涉案人数最多、涉案资产最大、案情最为复杂的一起涉黑案件,庭审全程进行网络直播,受到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网络庭审直播观看人数达130多万人次,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