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11月23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贪污、受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白顺兴以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白顺兴利用担任海北州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尹某(已判决)以虚报项目的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00万元;2016年初,通过虚增办公用品、虚报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10万元;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顺兴在担任海北州财政局局长、海北州委常委、门源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256.14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行贿50万元。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顺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私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经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