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斌 董凡超 见习记者赵婕
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实施防卫,符合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和财产安全实施防卫,依法不受刑事处罚;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传销人员不法侵害时,持刀反击,依法认定正当防卫……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准确把握“正在进行”等情节
【基本案情】王某民之女王某霞与潘某因感情不睦二人协议离婚。2020年3月21日,潘某来到王某民家中,要求领回潘乙(两人女儿9岁)和王某霞发生争吵,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潘某劝离。次日,潘某再次来到王某民家中,右手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匕首,左胳膊夹着潘乙走出院子大门,王某霞阻拦时,潘某遂持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后部、头部各刺戳一下。此时正在大门外收拾柴火的王某民听到喊叫声后,随手拿起一把镢头跑到大门口,见王某霞头部大量流血,潘某持匕首仍与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王某民见状持镢头在潘某后脑部击打一下,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时,王某民又持镢头在其后脑部击打两下,潘某趴倒在地。后王某民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到达案发现场时,出诊医生发现潘某手中攥着匕首,经检查潘某已死亡。
【检察履职】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潘某的行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王某民为保护家人免受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潘某死亡,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4月6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王某民被释放,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民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我国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不苛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完全对等,判断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时要设身处地考虑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景,作出法理情相统一的认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理念。此案中,王某民在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能过于苛求其反击方式、部位、力度精确到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王某民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实施防卫,符合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明确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行为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8人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耿某华妻子刘某某听到响动后出屋来到院中,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3人捅伤。随后,卓某某、谷某章、赵某某等人将耿某华按倒在地,并将耿某华架出院子。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
【检察履职】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卓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要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强拆是否依法合规正当,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处罚。
正确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基本案情】2018年3月5日,高某波被传销人员陶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次日11时许被带至传销窝点。高某波意识到可能进入传销窝点而拒绝交出手机。被前后8人共同抱住控制并推搡,其中孟某某抢走高某波的手机,安某某用言语呵斥、掐脖子等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高某波从裤袋内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具),想要离开。安某某、张某某见状立即上前抢刀,郭某某从背后抱住高某波的腿部。高某波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后逃离现场。安某某胸腹部被刺两刀,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梁某某为轻微伤。
【检察履职】公安机关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高某波主观上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客观上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虽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客观后果,但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高某波不起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暴力传销案件在全国各地多发,暴力传销组织肆意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带来严重危害,也成为滋生黑恶犯罪的重要领域。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依法对高某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正当防卫权;有利于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有利于弘扬正气,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对强奸行为实施特殊防卫认定
【基本案情】2018年9月23日,许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对其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进行防御和反抗。在双方对峙过程中,周某某试图求救但没有实现,许某某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猛咬许某某手指、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某后衣领。最终,许某某窒息死亡。
【检察履职】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重点围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退回补充侦查、补强证据。经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我国刑法将正在进行的“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妇女人身安全和性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此案的不起诉将对弘扬社会正气,消除社会戾气,促进社会治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