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秀等21人涉恶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因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4月以来,王某秀、贺某福、徐某峰经常纠集在一起,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西宁市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为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策划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后为逃避打击又掩埋尸体;多次采取威胁、殴打或滋扰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进行暴力讨债,实施非法拘禁;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非法持有毒品;组织他人赌博,非法敛财。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秀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1万元;贺某福、徐某峰等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非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宣判后,王某秀等16人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