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家梁 通讯员陈杰
2020年12月28日上午,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运用远程视频系统出庭支持公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贵州茅台”、“习酒窖藏1988” 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此同时,该案也是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运用远程视频系统出庭支持公诉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四方分别身处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地,整个法庭审理仅用时30余分钟。庭审结束,法官当庭宣判,判处陈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悉,运用远程视频系统出庭支持公诉具备以下几点优势:首先,实现了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等庭审参与人员音频视频数据的实时交互;其次,是法官、检察官足不出院、被告人足不出所,就完成了法庭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庭审效率;再次,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减损,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亲历性没有减弱;最后在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方面,消除了庭审参与人员聚集引发新冠病毒感染或传播的风险。
近年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将信息化应用到司法实践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如建设“三远一网”,建设远程提讯室、远程开庭室,不仅提高了检察工作的效率,也保证了办案的司法公正。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还会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法律效力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文件,为信息化应用到司法实践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