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明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21-02-20 来源:法制网 热度:996℃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史万森

2021年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永明等十四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行贿等罪一案,对被告人王永明等十四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判处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王永明、石莉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人民币5000元至33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以被告人王永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收益、孳息予以追缴、没收或退赔。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左右,被告人王永明在包头市东河区五洋大厦以信息部名义开展货运信息业务,同时开始高利放贷,陆续招揽被告人周永新、赵建军、王利东、李文元、石莉芳参与高利放贷活动。2004年5月,王永明在五洋大厦设立了中运长江货运信息部(以下简称五洋信息部),吸纳被告人王耀、王红艳加入,并于2004年底开始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等讨债方式,肆意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形成了以王永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8年底,被告人王永明将五洋信息部搬至包头市东河区豪德贸易广场,陆续吸纳被告人郝小兵、宋建清、乔先福、康小伟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

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组织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被告人王永明是组织者、领导者,对整个组织的运行起着决策、指挥、管理作用;被告人石莉芳、王红艳、王耀是骨干成员,直接听命于王永明,并带领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石莉芳掌管组织账目,王红艳负责借助诉讼、申请执行等方式使组织获取利益,王耀积极参与暴力讨债活动,在违法犯罪中起主导作用;赵建军、李文元、王利东、周永新、郝小兵、宋建清、乔先福、康小伟系一般参加者,听从组织指挥,实施殴打、滋扰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形成了“必须服从组织管理,听从王永明的命令”“不得随意接触借款人”“实施讨债活动时不准擅自离开”等不成文规约和纪律。

该组织在高利放贷过程中,迫使或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在空白纸张或重要内容空缺的借据和合同上签名及捺印、以现金还款并拒绝出具收条,并且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借助公证、诉讼、申请执行等方法,大肆攫取经济利益。通过上述手段,该组织逐渐形成了“以黑护贷、以贷养黑”的循环运作模式,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为维系组织生存、发展,王永明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为组织活动提供经济支持,不断扩大组织影响力。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诈骗、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33起,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10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人认为,以王永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包头市东河区,无视社会公共秩序,公然侵入他人住宅,在幼儿园、银行等公共场所随意滋扰、殴打他人;勾结、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虚假诉讼等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严重扰乱司法秩序;通过肆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致使该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该组织违法行为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控告,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明等十二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实施寻衅滋事17起、敲诈勒索1起、强迫交易两起、非法拘禁两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诈骗他人财物5起、包庇1起、故意伤害1起、行贿国家工作人员3起,违法行为10起;被告人石建柱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1起。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包头市东河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永明犯罪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被告人王耀个人实施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孙郑实施行贿国家工作人员1起。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明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组织成员被告人石莉芳等十一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诈骗、故意伤害等罪;被告人石建柱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郑构成行贿罪。鉴于本案十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乌达区人民检察院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方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完善指控犯罪证据体系,向被告人充分释法说理,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审理前,全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充分参与、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于2月7日开庭审理,并于当日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