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杨秋菊
近日,广东清远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其中,唐某、谭某、邵某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器械捕鱼,被该院依法判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查扣在案犯罪所用的电鱼机、竹竿、电线、抄网等工具,予以没收,依法销毁。
2020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唐某、谭某、邵某共同携带电池、升压器、抄网等工具在英德市英红镇某水库出水口电鱼,被英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非法捕捞行为并扣押了电鱼工具及渔获物0.17公斤。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区内或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不论捕获渔获物的多少,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案被告人唐某、谭某、邵某在禁渔期、禁渔期以电鱼方式捕获的渔获物虽只有0.17公斤,但也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