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申东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2017年辞去公职的宁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副主任王俭(正厅级)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
宁夏高院经审理认为,王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4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王俭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5月至2014年春节期间,王俭在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煤炭资源融合协议签订、工程款支付、设备物资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7次非法收受宁夏永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永生等10个单位、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42万余元。其中,王俭先后4次收受肖永生的贿赂,数额巨大。 去年10月,宁夏高院依法对肖永生等60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肖永生等29人的上诉,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肖永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宁夏高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肖永生为感谢王俭帮助其公司多次承揽乌兰矿灭火工程,并希望继续对其公司承揽宁煤集团公司其他工程给予关照,出资1000万元为王俭购买浙江港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2014年春天、2017年上半年、2018年春节期间,肖永生分3次送给王俭人民币70万元和美元3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俭的辩护人提出,肖永生投资股权1000万元是肖永生的自行投资行为,不是帮王俭代持股权。宁夏高院审理后认为,王俭让肖永生投资1000万元,虽然持有人是肖永生的亲属,但肖永生及其亲属自始至终未与浙江老板陈某某及其公司就此事联系过,包括在2015年,陈某某的公司需要联系持股人时,仍旧通过王俭来办理相关手续。综上,在案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王俭为肖永生谋利,肖永生出资1000万元为王俭购买原始股份的事实,故认定王俭及其辩护人对该起事实所提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