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由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艾某洗钱案一审宣判,艾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了解,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该院办理的首例由涉毒案件牵出的洗钱案。
2018年12月,艾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潘某(另案处理),后多次向潘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其间,艾某与潘某彼此心生好感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艾某了解到潘某无固定工作,日常经济来源为贩卖毒品所得。
2019年9月16日,潘某打算去湖南邵阳找上线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因对方要求现金交易,潘某让艾某帮忙。当天下午,艾某通过自己及朋友的银行卡收取潘某的11万元银行转账,再将提取的现金交给潘某。潘某在邵阳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潘某身上搜查出现金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为掩饰、隐瞒他人毒品犯罪所得,帮助提供资金账户并兑换为现金,构成洗钱罪。艾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娟 吴赟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