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刘娟 证人当庭否认合作协议非本人签字,后经鉴定系虚假陈述,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曹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后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西省高院于近日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曹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吉安中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被告苏州某科技公司(甲方)认为其与原告江西某通信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乙方授权代表人处“曹某某”签名非本人签名,并申请对该签名“曹某某”三字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审理期间,曹某某作为证人出庭,在签署、宣读保证书及知晓证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及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其仍否认签名系本人签署。
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文检鉴定意见书,认定《合作协议》乙方授权代表人处“曹某某”签名字迹是其本人所写。对此,吉安中院作出对曹某某罚款5万元的决定。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证人是否客观诚实地陈述对案件事实认定有直接的影响。本案中,证人曹某某有口头具结和书面具结,依法应客观陈述事实,但其在明知证人的义务和伪证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下,仍虚假陈述作伪证,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扰乱司法秩序。对这样的行为,法院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