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30元的“床位费”,广西横县一男子居然容留妇女卖淫活动,结果得不偿失,不但被判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韦某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韦某冠与谢某华(已判刑)本是男女朋友,韦某冠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0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4月20日刑满释放。本应该立志重新做人,却为了蝇头小利,和谢某华干起容留卖淫女卖淫的勾当。2014年5月初至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韦某冠和谢某华(已判刑)在横县云表镇街经营的发廊内,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按每次30元收取卖淫妇女“好处费”。2014年6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该发廊查处时当场抓获卖淫妇女蒙某甲、蒙某乙、蒙某丙、李某及嫖娼黄某、韦某友、黄某雄。
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韦某冠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容留卖淫的罪行。此外,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韦某冠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谢某华所处位置,同日,公安机关将谢某群抓获。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冠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卖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