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冬的一个晚上,萧瑟静谧的夜空被刺耳的报警铃声划破,山东省济南市某影院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因多名证人指证,警方快速将该案告破,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本是大快人心、安抚被害人的好事,可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却要求放人,这是怎么回事呢?
抢座酿血案神秘男被抓
2014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害人于某到槐荫区某影城4号影厅观影时,发现有人占座,便凭票请他让开,因占座男拒不让座双方发生口角,引来占座男一阵“霸王拳”,边打边叫嚣:“敢跟我抢座,找死啊!”旁边一位高挑俊美的女士见状上前拉架:“别打了,咱快走吧。”
昏黑的影院内,没等观众反应过来,二人竟扬长而去。而满脸是血的于某缓过神来慌忙报警。
经鉴定,于某右上颌骨多发骨折,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警方于12月5日立案侦查。因影城几位工作人员和一美女证人李某纷纷指证,警方很快锁定当时也在该影院观影的王某有重大嫌疑。正当警方准备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王某却神秘失踪了。
今年8月,历时大半年,警方终于将王某抓获归案,并于8月9日提请槐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明察秋毫小案大办寻蛛丝
办案检察官赵明受理此案后,发现这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中,有众多证据指向王某:他当时也在影院观影;平时不务正业与人打过几次架;多名工作人员从监控视频中均指认他;就连同行女伴李某也说是他干的;警方立案时玩失踪……这本是再普通不过的“小”案,而且看起来证据很是充分,可赵明心里总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对劲。
有着十多年办案经验的赵明知道,人们往往关注人命关天的大案,却容易忽视常见、多发的小案。检察官执法办案,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对每个疑问都追根究底,确保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他反复查阅卷宗,从中发现诸多疑点:影院内光线昏暗,连被害人都分辨不清监控中的人影,在现场外的数位工作人员却一口咬定就是王某,警方辨认笔录是否规范真实?视频显示王某是在另一影厅,为何会出现在4号影厅打人?王某坚称当天是和女友一同观影,女友是证明其不在场的关键证人,为何未调取其女友证言?证人李某说她是王某的同行女伴,虽从照片中指认王某,为何说不出王某的名字,提供的王某通讯方式也是错误的,其证言真实性能否采信?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未进行证人证言复核,未让证人进行辨认即报捕,这一环节是否有漏洞?
经提请部门研究,决定对该案开展重点审查。
办案检察官立即提审嫌疑人王某,多次向王宁释法说理,但王某的供述前后一致,坚持说虽然自己不务正业,但从来都是一人做事一人当,这事与他无关,自己是被冤枉的,而且并非什么“失踪”,而是并不知警察要抓他,去外地打工了,恳求检察官查明真相。检察官又详细询问其案发当晚活动,经过反复斟酌,未发现供述矛盾点。
旋即又千方百计找到了不愿配合调查的王某女友,小女友终于证实,当晚她与王宁在6号影厅观影,看完直接走了,王某没有打人,与王某供述一致。
调查至此,虽不能完全排除王宁嫌疑,但办案检察官初步断定:警方可能抓错了人!
深挖细查 真相水落石出
不是王某又是谁呢?还得靠事实说话。于是,办案检察官赵明带着同事逐一找到证人进行证据复核。
首先找到李某,询问前充分告知其证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虚假证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听到作伪证会承担法律责任,李某坐不住了,开始言辞含糊,用辨认时看不清楚之类的话搪塞,检察官一一指出其证言中的矛盾,李某均不能自圆其说。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改变证言承认,打人者实为其新婚一年的丈夫——朱某,当时李某同行的人并非王某,而是丈夫朱某。为帮助丈夫逃脱法律制裁,在朱某表弟、影城工作人员蔡某指使下虚构事实。蔡某在进行照片辨认时,随机指证与朱某外形相似,但与本案无关的王某,并要求李某牢记照片编号,串通证言,指认王某。检察官又找到其他证人复核证据,所有证人对伪证行为供认不讳,与李某所述一致。
当日,槐荫区检察院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根据现有证据证实王某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王某的决定。
为提高执法公信力,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监科召集公安机关办案人、王某家属到场,在检察宣告庭对王某一案公开宣告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当场进行释法说理、送达文书。王某的父母激动得流下眼泪,感谢检察官明察秋毫,秉公办案,还自己儿子清白。
随后,该院继续引导侦查,8月25日,警方将朱建提请批准逮捕。9月1日,该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批准逮捕。朱某表弟蔡某、妻子李某等因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该院以涉嫌包庇罪取保候审。
面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槐荫区检察院在办案中认真执行中政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高检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带着“监督的眼睛”和“疑问的态度”严把证据关,将一起看起来证据充分的案件真相还原,有效防止了一起冤错案的发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