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何某在湖南省桂阳县务工期间,因贪图野味而私藏鸟铳,并多次上山打鸟,被桂阳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因喜欢吃各种野味,何某于2014年4月从他人处购买了两把鸟铳及铁砂子、火药等物品,2015年2月,何某将上述物品带至其务工的桂阳县余田乡某砖厂,并私藏于自己在该砖厂的宿舍内。在2015年2月至7月期间,何某多次使用购买的两把鸟铳在砖厂附近打鸟,后经群众举报被查获。
经鉴定,查获的两把鸟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