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韦某、覃某三少年自初中辍学回家后,一直在社会上浪荡,结交了社会不良人员,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四天内先后流窜东兰县、金城江区、都安县、大化县等地实施4起抢夺、1起盗窃案件。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大化县人民法院判决梁某、韦某、覃某犯抢夺罪、盗窃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后实行数罪并罚。
梁某、韦某、覃某三名少年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2015年3月30日晚,梁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韦某、覃某和梁某乙(另案处理)抵达东兰县城,伺机抢夺财物。在东兰县城曲江路附近,发现一名女子独自一人边走路边玩手机,梁某便安排由韦某负责抢夺该名女子的手机、梁某乙负责骑摩托车接应、梁某与覃某负责放哨。韦某尾随该女子至僻静无人处,趁其不备抢走该女子手中的手机,得手后跳上梁某乙驾驶的摩托车逃跑,跟在后面的梁某和覃某便上前与该女子交谈拖延时间,方便韦某和梁某乙逃跑。
在此后的四天时间里,梁某等四人采用同样的方法流窜于东兰县、金城江区、都安县、大化县等地共抢夺5部手机和若干现金,价值达4296.6元。后梁某、韦某、覃某、梁某乙于4月2日在大化县实施抢夺时被群众抓获。
另查,2015年3月31日下午,在梁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韦某、覃某和梁某乙(另案处理)从东兰县去往金城江方向的途中,发现路边有单独一户人家,且无人在家,四人便萌生盗窃之意,遂由韦某和梁某乙进入房内实施盗窃,梁某和覃某负责在路边放哨,窃得一台手机、一条项链和牛仔裤、运动鞋等物品,后四人坐上摩托车离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韦某、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盗窃罪。梁某作为犯罪的提议者,并提供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且负责赃款的管理、使用和支配,在犯罪过程中占主要地位,系主犯,韦某、覃某系从犯。鉴于三人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有自首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