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提刀砍丈夫 精神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5-12-2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54℃

曹某某与前夫育有一女,2013年两人离婚后,女儿由曹某某抚养。今年5月,曹某某与周某某结婚,并将女儿带入周家共同生活。今年7月份左右,因怀疑丈夫周某某对女儿有不轨行为,曹某某遂产生了杀害周某某的念头。9月上旬,曹某某在街上买好菜刀后藏于女儿书包内。晚上,周某某来接曹某某母女回家。三人行至山上老爷庙附近时,曹某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乘周某某不备朝其头部连砍数刀,周某某双手护头呼救,后被同村村民发现赶去制止,曹某某提刀逃离现场。

后周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现已脱离生命危险。公安机关将曹某某抓获并将其刑事拘留,后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冲动性人格障碍。其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横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曹某某在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对其所涉嫌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因其实施的是持刀故意杀人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