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4年,高女士的爱车被电子眼拍了36次,交了5000元罚款(扣6分)的高女士审车后,拿着其中6个行政处罚决定书,走进金水区法院为自己讨说法。
她质疑,郑州市交警支队以电子眼拍照作为处罚依据合法吗?电子眼进行过年检吗?处罚与车辆年检捆绑是否系滥用职权?
法院认定,其中1个处罚属证据不足,另5个为合法处罚。高女士不满判决,欲继续上诉。
不到4年,爱车被电子眼拍了36次
“从2009年10月到2013年8月,我的车被郑州市和省内外电子眼拍到超速和其他违章36次之多,其中郑州就有30次以上。”高女士说,2013年审车时,市交警支队以车辆有电子眼违章记录,不缴纳罚款就不予审车为由,拒绝对其车辆进行年检。
直到2013年12月11日,高女士向交警十大队一次性缴纳36次电子眼违章罚款,共计5000元并被扣6分后,才得以进行年检。
此后,高女士向市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市交警支队今年2月7日作出决定,维持36个处罚决定。2月21日,高女士将交警十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高女士认为,交警十大队在处理电子眼违章方面至少存在3种违法行为。
第一,没有对电子眼进行安装检验和年度定期检验,使用违法采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眼信息作为处罚依据,不合法。第二,所用电子眼均没有向政府计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装检定和强制性年度检验,违反《计量法》相关规定。第三,交警部门在处罚程序上剥夺了她的申诉和答辩权利。而且把电子眼处罚与车辆年检“捆绑”,属滥用职权。
焦点一:处罚程序是否违法?
“交警部门通过电子眼执法,在作出处罚前没有把处罚依据和法律依据送达车主,使车主失去了申诉和答辩的机会。” 高女士的律师认为,交警十大队剥夺了高女士的申诉和答辩权利。
“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被处罚人车号、违法事件、地点和事实等以邮寄等方式告知被处罚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被处罚人回复,未按规定时限回复的,不得进行处罚。”
对此,交警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辩解,“从处罚决定书存根上看,已明确告知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处罚依据,并且执法民警已口头告知,当事人对违章事实认可后,在无异议一栏已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因此,高女士所说剥夺其申诉和答辩权利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