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事人之一杨剑波诉证监会案4月3日开庭,时隔半年多的“光大乌龙事件”重新成为舆论焦点。
发生在证券市场的这场官司会有怎样的结果,目前还不得而知。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也暴露出我国证券法的确存在滞后性。对于仍在期待获得赔偿的涉事中小投资者而言,这场行政诉讼可能成为新的绊脚石。
杨剑波与证监会对簿公堂
“光大事件”第一季,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重罚画上句号。马年新春刚过,当事人之一杨剑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证监会告上法庭,“光大事件”第二季开场。
在起诉状中,杨剑波以对内幕信息认定缺乏法律依据、错单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光大证券并未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不存在牟利的主观目的为由,要求证监会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杨剑波在诉状中认为,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出现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对于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杨剑波辩称系“基于市场中性策略型投资的交易原理进行的常规性必然性操作”,并表示“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先知情但并不阻止”,且“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导下完成”。
这无疑将矛头直接指向了监管层和交易所。知名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表示,如果杨剑波所谓的真相属实,作为监管机构的上交所、证监局、中金所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据透露,事件发生当天上海证监局专管员要求光大证券先将信披内容交予他们审核后才能公告,导致市场得知真相的时间“被延迟”。这对遇到突发事件时,交易人员是应该采取“先报告监管机构再对冲”,还是“先公开后对冲”的模式提出了疑问。
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内情,站上原告席的杨剑波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他希望通过这场诉讼,能够“让行政行为违法导致的合法权利受损得到纠正”。
“内幕交易”之争暴露证券法滞后
上海一家券商研究所所长对记者表示,光大事件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具有较大争议。根据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措施究竟是“内幕交易”还是“市场操纵”值得商榷。
内幕交易基于内幕信息。什么是“内幕信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属于“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