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婆骂老师被行拘6日状告公安局 二审获胜诉

2015-12-26 来源:海南特区报 热度:2108℃

阿婆骂老师被行拘6日状告公安局 二审获胜诉

近日,省二中院审理了一起“民告官”案件。住在临高的张开凤阿婆因在学校与老师发生冲突,被临高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6天。张开凤不服处罚,遂将临高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日前,省二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临高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处罚。

阿婆到学校谩骂老师被行政拘留

据了解,张开凤与邓佳艺老师的冲突源于一起老师骑车撞上学生的交通事故。邓佳艺是临高县某小学的教师,她骑电动车不慎将张开凤的孙女小艾撞伤。张开凤认为孙女被撞伤后没有得到邓佳艺的及时赔偿,心里非常恼火,便决定找邓佳艺理论。2013年的9月1日上午,张开凤以咨询孙女入学年龄为由到学校找到邓佳艺,随后对其进行谩骂。当时,邓佳艺正在给学校的孩子们办理报名手续等。因为实在无法忍受谩骂,邓佳艺只能中断报名,离开教室。最终实在无法忍受而选择报警。

临高县公安局认为,因张开凤的谩骂造成学校报名工作中断,其行为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认定张开凤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决定对张开凤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不服行政处罚,阿婆状告临高公安局

被执行拘留后,张开凤不服气,遂将临高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临高法院一审认为,临高县公安局认定张开凤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事实,有学校校长及两名保安的证言证实,张开凤本人询问笔录也承认其在学校学生报名入学当天对邓佳艺有辱骂行为。因而临高县公安局认定张开凤的上述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事实清楚。另外,临高县公安局的处罚程序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张开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临高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临高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开凤的诉讼请求。

一审输官司,阿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张开凤不服一审,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张开凤上诉称,她当时确实骂了邓佳艺,邓佳艺离开教室后,双方在教学楼前的空地上又发生争吵,但被校长和保安劝阻后就没事了。而邓佳艺以张开凤辱骂并向其脸上吐口水、打其背部一掌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调查的3名现场证人的材料都证明,他们不知道张开凤向邓佳艺脸上吐口水及打邓佳艺背部一掌的情况。张开凤称邓佳艺反映的情况并不真实。因此临高县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求省二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临高县公安局答辩称,张开凤在邓佳艺办理入学手续的教室窗前大声辱骂邓佳艺,见邓佳艺不理会,张开凤越骂越厉害,引来了许多前来报名的学生和家长围观,导致学校和邓佳艺的办理报名工作一度中断。邓佳艺由于无法忍受张开凤在大庭广众下对其辱骂,被迫中断报名工作离开教室,张开凤跟在邓佳艺身后继续辱骂至教学楼前空地。随后张开凤被学校校长及两个保安劝告阻止并带出学校。

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二中院认为,首先,邓佳艺正在给学生办理入学注册过程中,张开凤对邓佳艺进行辱骂,致使邓佳艺中断学生注册工作而走出教室的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其次,在学校教学楼前的空地上,张开凤用很难听的字眼继续辱骂邓佳艺。但据邓佳艺的陈述,邓佳艺仅负责一个班28名学生的入学注册工作。为避开张开凤,邓佳艺选择较为偏僻的教室给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张开凤的行为并未对学校的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也达不到扰乱单位秩序的程度。

省二中院还认为,临高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张开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张开凤辱骂邓佳艺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9月1日,但公安机关直至2013年11月19日才对张开凤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等规定,临高县公安局对张开凤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临高县公安局对张开凤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近日,省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临高县公安局对张开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 刘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