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一小区55户业主状告住建局 法院未当庭宣判

2016-06-05 来源:温州网 热度:2104℃

今年4月,记者对“平阳万城御珑湾”未经合法竣工验收却已通过当地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一事进行了报道,采访中发现房屋确实存在安全出口高度不够、飘窗变窗台、水池变绿地等问题,这样的房屋为何会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今年3月,御珑湾55户业主将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称平阳住建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平阳住建局做出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违法。5月26日上午,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业主:

竣工备案“先上车后买票”县住建局行政违法

原告在庭上指出,根据《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验收备案流程应为:工程通过项目规划核实确认后,建设单位才能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之后,住建部门再对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证据显示,万城御珑湾的规划核实确认书颁发时间在2016年3月28日,平阳县住建局对楼盘的规划核实公告发布时间在2016年4月1日。而平阳县住建局对楼盘竣工验收备案却在2016年1月29日,“超前”了约2个月时间。

原告认为,平阳县住建局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情况下,“提前”给开发商制发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操作属于典型的“先上车后买票”,违反了法律规定。

原告还指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目前存在问题的房屋已被交付给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县住建局:

程序合法,根据“会议纪要”予以备案

当天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平阳县住建局代表之外,还有作为第三方的平阳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表。

平阳县住建局在庭上答辩:被告的备案行为只对第三方提交的文件进行登记,属于形式审查,并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影响,因此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在收到第三方的报送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文件齐全、符合备案标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被告的备案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另外,根据县政府(2016)12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给予第三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在法庭辩论环节,平阳县住建局又称,此次竣工验收备案为“非正式备案”,正式备案还未进行。

会议纪要“指导”竣工验收备案

开发商立字据承诺担全责

庭后,记者查阅平阳县住建局在法庭上提到的“县政府(2016)12号专题会议纪要”,内容显示当时的会议明确了以下事项:

开发商凭规划核实初步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等文件,组织竣工验收;开发商凭规划核实初步建议和各部门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发商在2月5日前对要求整改的内容整改到位,之后住建局再正式予以竣工验收备案;上述事项引起的所有法律风险和经济纠纷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当天会议之后,平阳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撰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承担上述事项造成的法律风险和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