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阮占江 通讯员李昭菲6月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为节省处置费用,竟将需要处理的药品运送至工地,直接进行焚烧、掩埋处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据查,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中因仓库内过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囤积过量,需要及时处理,与公司质量负责人张某龙、质量管理部经理李某商议后决定,为节省处置费用,将需要处理的药品运送至长沙县一处工地直接进行焚烧、掩埋处理。
张某龙、李某雇请两台货车将公司仓库内黄芹胶囊、复方三维右旋泛酸钙糖浆等过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共8.81吨运送到曹某中指定地点进行非法处置。其中货车拖运的4.13吨上述药品先到非法处置地点后,张某龙、李某随即安排工人卸货并开始焚烧。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扑灭,并对现场焚烧残渣予以清理。另一辆货车拖运的4.68吨上述药品送到非法处置地点卸货时,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将运送药品登记保存。
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曹某中、张某龙、李某作为相关责任人员,亦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因上述单位和人员均有自首或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非法处置的医疗废物数量虽已超过构罪标准,但是,已焚烧的医疗废物数量不大,长锋公司在案发后对被查获的医疗废物已委托环保公司进行处置,并以登报方式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长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6万元,判决被告人曹某中、张某龙、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以及相应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2万元。
判决后,长锋公司等均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已焚烧药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失效药品共计8.81吨,均已运至非法处置指定地点,进入非法处置环节,一审认定并无不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