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不能“一判了之”

2020-01-1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352℃

本报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现在开始!”2019年12月29日上午,随着主持人一声令下,一场特别的增殖放流活动在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半岛海湾举行,70万尾鱼虾种苗游向大海。

这是海南省首次举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它源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的11起涉海洋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判令通过增殖放流形式修复海洋生态。

“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不能一判了之。”近日,海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邱隽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我国管辖海域面积最大省份,面对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海洋生态系统日益退化、海洋资源日益趋紧的严峻形势,海南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海洋生态损害修复,切实扛起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使命担当。

电拖网滥捕狂捞获刑

2017年8月底至9月初,海南临高籍王某成带领一支捕鱼队,各自驾驶渔船在禁渔区内违法采用电力设备进行拖网作业。2018年3月中旬,来自广西的杜某福和林某华在海南违规进行双拖网捕捞作业。

王某成等12人11起案件严重损害了涉案海域的渔业和生态资源。2018年4月,11起案件集中移送到省检一分院审查起诉。

为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省检一分院决定在追究案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公益损害民事责任,并于2018年6月13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8月10日,由省检一分院提起公诉的1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海南一中院集中开庭审理。

“水域生态环境是水生生物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水生生物及水域生态环境共同构成了水生生态系统。”省检一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海平在出庭起诉中说,被告人使用电捕鱼加上低于规定网目尺寸标准的拖网进行捕捞作业,是对海洋环境资源破坏性最大的一种渔业生产方式,不仅对水生生物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海洋生态环境危害极大。

2019年1月8日,海南一中院对这11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杜某福、林某华等12名被告人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增殖放流形式对其损害的海洋生态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的,则一次性缴纳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

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

2019年12月29日上午,海南一中院、省检一分院在文昌市冯家湾举办11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

记者在现场看到,当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宣读完增殖放流技术方案、公证员发表公证词后,在公证员、检察官的全程监督下,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将鱼虾苗有序投放, 70.2770万尾鱼虾缓缓游入海中。

“我之前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我要告诉身边的村民,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不要因为一己贪欲破坏‘祖宗海’。”被告人杜某福现身说法。法院宣判后,他和另外11名被告人表示服判,并按时缴纳48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用于增殖放流活动。

“增殖放流对于改善海域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南高院党组成员、海南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萍告诉记者。

海南一中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举措,有效促进生态修复,为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推行以来,我们坚持把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源头治理作为核心任务,充分发挥司法办案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惩治、教育、修复作用。”邱隽介绍说,在强化司法办案的同时,省检一分院将积极探索生态司法修复工作。

邱隽表示,下一步,省检一分院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办案在全社会营造海洋保护氛围和法治意识。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和渔民朋友积极响应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国策和海南海洋强省战略,为建设海洋强省、加快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贡献力量。

据介绍,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开启了海洋生态保护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也是立足司法办案职能,修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一次有益探索,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检察蓝”守护“海洋蓝”

因海而名,向海而兴。作为我国管辖海域面积最大省份,海南在国家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中居于重要地位,海洋环境资源一直以来是海南发展海洋经济、海洋产业的重要支撑,是正在进行的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本钱。

然而,在海南近岸海域,沿海市县以及外省渔民在利益驱使下以违禁捕捞方式滥捕狂捞,既严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也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

为此,海南检察机关以推进公益诉讼为抓手,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开展“增绿护蓝·公益诉讼”等专项行动,延伸涉海保护检察监督触角。

在办理王某成等12人11起非法捕捞案中,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全省首次提起涉海洋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在全省首次探索在海洋生态领域运用修复补偿机制。

“我们注重打击与修复并重,改变以往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单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我院专门成立了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实行由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两个部门联合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内部分工协作制度。”省检一分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滨表示,在办案中,针对构成刑事犯罪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违法行为人以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功能被破坏的损失。

邱隽表示,省检一分院将从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特别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着眼,在公益诉讼中坚持“三多一精”理念,坚持最多地发现问题、最多地发出检察建议、最多地促进问题解决,负责任地提起诉讼,以期用最少的司法成本、最合适的方式解决好海洋生态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