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山东省聊城某化工公司采用补贴销售的方法,将其危险废液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员非法运输和处置,造成河流严重污染,农作物大量死亡,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坏……6月5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据了解,这是河南省首例省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濮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杨青玖代表原告出庭,要求被告山东省聊城某化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濮阳市中院院长徐哲担任审判长。原告席上坐着杨青玖和两名代理律师,被告席上坐着两名委托代理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及濮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旁听庭审。
杨青玖在宣读濮阳市政府的民事起诉状时说,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赔偿、评估等费用,共计577万余元。
民事起诉状称,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山东省聊城某化工公司将其生产的废酸液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等人进行非法处置。吴某等人使用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罐车,先后将废酸液21车,每车13吨,从被告处运输、倾倒到濮阳县庆祖镇大桑树村回木沟,废酸液又经回木沟流到金堤河,致使回木沟及金堤河严重污染,农作物大量死亡,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坏。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濮阳相关部门进行了应急处置。
濮阳市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山东省聊城某化工公司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又先后于2020年1月8日、1月15日两次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但山东省聊城某化工公司认为濮阳市政府磋商建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愿承担责任,致使磋商未达成一致。
濮阳市政府认为,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金堤河是黄河下游的支流,金堤河生态环境是黄河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特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被告山东省聊城某化工公司在答辩中认为,濮阳市政府依法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及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本案“环境损害”虽然发生在濮阳市政府下辖的濮阳县,但其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在山东莘县,提起本案的磋商、诉讼主体应为河南省人民政府。金堤河跨越河南、山东两省,河长共159公里,途经河南新乡(起源)、延津、汲县、浚县、封丘、长垣、滑县、濮阳县,以及山东莘县、河南范县、山东阳谷,至河南台前县前张庄注入黄河,系典型的跨省界案。
庭审围绕濮阳市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磋商程序是否影响本案的起诉;被告是否存在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评估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3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
杨青玖在发表终结性陈述意见时说,此案的公开审理具有很强的法治宣传意义。濮阳市政府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要通过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协同配合,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庭后调解,法庭宣布暂时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