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川县大圩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戴宗收受贿赂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3-12-29 来源:光明网 热度:4927℃

    身为广西灵川县大圩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戴宗,不是尽职尽力地努力工作,而是和灵川县大圩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主任熊秋双,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013年4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戴宗、熊秋双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现年45岁的戴宗是灵川县大圩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大圩镇人大代表。

    现年44岁的熊秋双是灵川县大圩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主任。

    2010年7月16日,大圩镇政府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戴宗负责“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性能环保给排水管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下称高新项目)的征地工作。会后又确定了熊秋双及时任嵅村村委副主任的苏健为征地工作组成员。

    为加快工作进度,戴宗、熊秋双未按《灵川县建设用地项目征地工作暂行办法》征地程序开展工作,在既没有收到铁山圩村民小组提供的关于征收土地权属证明,也未自行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展开核实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对土地权属进行确定的情况下。2010年8月5日,戴宗、熊秋双就与铁山圩村民代表商定了征用土地的价格,并组织了村民代表与大圩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征收土地的《附加协议》、《补充协议》。8月6日,灵川县地产公司与大圩镇嵅村村民委员会铁山圩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主要内容有:将铁山圩村位于“狗骨塘等”的土地征为国有,面积为77.509亩,补偿标准45000元/亩,共计3487905元整。

    协议签订后,铁山圩村民小组将征地付款所需材料《委托书》和《分配方案》交给了熊秋双和戴宗。《分配方案》中载明:“政府拟征用原桂林监狱国有土地划给铁山圩村使用的土地狗骨塘以东一带水洼。”戴宗、熊秋双对《分配方案》提及的“狗骨塘”国有土地的性质视而不见,继续上报材料。使灵川县政府于8月23日发布《征地预公告》;大圩镇政府于9月28日出具《付款委托书》,灵川县地产公司于10月1日、11月12日分两次支付给铁山圩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3487905元。至此,国家误将本属于原桂林监狱的国有土地(“狗骨塘”地块)77.509亩当作灵川县大圩镇铁山圩村集体土地予以征收。上述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款,被苏健、苏文、梁苏林、熊秋忠、苏雪弟等少数村干部及村民代表非法占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另查明,关于“狗骨塘”等地块的权属问题,大圩镇的铁山圩村、黄土村及广西桂林监狱曾发生争议,都要求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1999年12月15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明确该地块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不属于铁山圩村民集体所有。但是,因为要改善监、屯关系,桂林市人民政府才将包括“狗骨塘”在内的一整块土地划给铁山圩村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2011年初,桐子园村的李荣发与黄田发,找到戴宗要求支付“五步山”石场土地租用损失费。戴宗与李荣发、黄田发讲如要损失费必须有相关协议,李荣发、黄田发为获得采石场未到期损失补偿,制作了虚假的采石场租用协议,戴宗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未按《灵川县建设用地项目征地工作暂行办法》进行征地情况现场调查的情况下,即以该虚假协议为基础由大圩政府与李荣发、黄田发签订协议,导致大圩镇财政所错误地支付李荣发、黄田发“采石场租期未满土地租用损失费”140万元。

    苏健(另案处理)为感谢戴宗、熊秋双在“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性能环保给排水管产品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用地“狗骨塘”地块的征地工作中对他的帮助,使其尽快的从大圩政府获得了“狗骨塘”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87.5万元。其在获得补偿款当日(即2010年8月13日)取出现金人民币30万元,在大圩镇政府旁边送给了熊秋双,并电话告知熊秋双:“其中10万元是给戴宗的,你要20万元,但不要让戴宗知道我给了30万给你。”当日下午,熊秋双电话告知戴宗“苏健给了20万元”,然后熊秋双将10万元存放家中,与戴宗携带余下的20万元一起开车到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桂大支行,分别将人民币10万元存入各自的账户。8月14日、15日、17日,熊秋双和妻子分三次将存放家中的1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同年9月8日,戴宗害怕事情暴露,又将收受的10万元人民币从工行账户转账退回给熊秋双的工行账户,并要求熊秋双将该款退给苏健。

    2011年1月26日,“华海公司”为感谢戴宗帮其以理想的价格找到了位置上佳的建设用地,“华海公司”的黄双发以劳务费的名义从公司账户转入戴宗的账户人民币30万元。同年4月,戴宗为配合黄双发将这笔无支出凭证的款项打进征地成本(为日后在的该块建设用地招、拍、挂的过程中使“华海公司”获利),在李荣发(另案处理)的协助下,戴宗指使甘连英制作了一笔假的青苗、附着物补偿款,虚报征收李荣发的房屋666.67平方米,单价450元,小计300001.5元。之后,戴宗和黄双发约定通过资金往来的形式,掩饰这笔款项的性质。同年11月22日,戴宗按约定通过银行将收取的30万元转回黄双发的个人账户,黄双发当天转了20万元到戴宗指定的其朋友胡新华的账户,胡新华马上按戴宗的要求,将这20万元转给戴宗的另一个朋友黄天忠的账户,再由黄天忠交给戴宗,同月30日,黄双发又将余下的10万元转给胡新华。胡新华将这10万元分别于12月2日、3日直接转给了戴宗。

    同年7月19日,戴宗为解决 “桂林华海多功能泡沫铝新材料项目”征用地中,垫支桐子园村李土保、黄科连、李雪苟等人的迁坟费用,叫黄双发转了5.5万元到自己的银行账户。戴宗将此笔款取出交给甘连英和李仁富处理此事。同年11月10日,甘连英到大圩财政所报完账,收回上述垫支款项后,将款交给了戴宗。之后,戴宗以“征地工作人员很辛苦”为由,要黄双发好好感谢他们。黄双发表示要戴宗拿这5.5万元安排感谢他们。之后戴宗将这笔款项据为己有。

    2011年初,李荣发、黄田发(另案处理)找到戴宗要其帮落实“桂林华海多功能泡沫铝新材料项目”征用地中,关于“五步山”石场被征用,二人的损失补偿费。二人与桂林市华海泡沫铝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圩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协议书》后,戴宗帮助他们追要到了桂林市华海泡沫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人民币60万元定金。为表示感谢,2011年1月31日,李荣发到戴宗住处的楼下,给了戴宗人民币5万元。

    2012年5月13日戴宗、熊秋双被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案发后,戴宗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李荣发贿赂款人民币5.5万元的受贿事实,又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宗、熊秋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戴宗、熊秋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戴宗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宗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李荣发人民币5万元贿赂款的同种受贿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下判决。

    被告人戴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熊秋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