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修建铁路需要征用本村村民土地后,村支书伙同工程项目部的有关人员,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土地面积骗取公款近120万元。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该村支书胡开喜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2010年9月份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在赣县吉埠镇开工不久,工程项目二分部经理和副经理钟启来、王茂林商量利用该工程临时用地征地方面存在的漏洞给自己弄点钱用,并由王茂林具体操作。事后,王茂林分别找到被告人胡开喜等人商定,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赣县段临时用地征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土地补偿费予以私分。同时,被告人胡开喜等人分别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征地补偿费并占为己有。胡开喜参与犯罪10次,贪污数额1198001.5元,个人分得534858.5元。案发后,胡开喜退赃534858.5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开喜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退缴了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胡开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原审鉴于上诉人贪污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对上诉人所作的判罚罪刑相适应,并无不当。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