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一身为土地监察员,原本应当对违章建筑亮出“红灯”予以制止,但在金钱的诱惑下,本案被告人涂志亮却为违章建筑大开“绿灯”。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涂志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9年3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涂志亮受聘担任赣州市章贡区土地监察执法中队队员,负责巡查、制止和配合拆除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违章建筑。2009年5、6月份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涂志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放任违章建筑的施工,先后六次收受违章建筑户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6000元。
案发后,涂志亮退清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志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涂志亮在纪检“双规”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受贿犯罪的事实并坦白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涂志亮退清了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涂志亮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综合考虑涂志亮坦白了部分罪行,退清了赃款、又自愿认罪等,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属罪刑相适应,并无不当。该院于是作出上述维持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