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勇(右)、彭莉(左)接受宣判
2013年3月25日上午,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的柳州立宇集团骗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柳州立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宇集团”)原董事、代理总经理曾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立宇集团原资金管理处副处长、资金计划部总经理彭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骗贷2亿,职工期盼的公司前途成了老板们的“钱途”
立宇集团是1997年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为改变亏损状况,2006年12月,企业进行改制,将国有产权全部转让给宁波天汉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汉公司”),成为天汉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企业改制给立宇集团数千名职工描绘了一幅美好的发展蓝图,但实际上改制后公司一直是负债经营,未见起色,在人为操纵下,职工期望的公司前途成了老板们的“钱途”。
2007年初,时任立宇集团实际控制者天汉公司财务总监的被告人曾勇授意原柳州立宇集团财务总监陈家桥(另案处理),让其将立宇集团财务月报表、年报表虚增资产和高估利润,以提高立宇集团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满足向银行申贷的条件。陈家桥遂授意彭莉,由彭莉安排手下的财务人员炮制了虚假的2006年度、2007年度财务月报表、年报表,并在被告人曾勇的要求和安排下,配合广西博华三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2006年立宇集团审计报告。
立宇集团凭借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天汉公司提供的1.5亿元保证、广西轴承有限公司提供的0.5亿元担保,于2007年8月获得广西农业发展银行2亿元的公开授信。被告人曾勇也于同月被增补为柳州立宇集团董事会董事,代理总经理,负责柳州立宇集团的全面工作。获授信后,立宇集团继续向银行提供虚假财报,从2007年8月到2008年3月,分7次从农发行骗取了共2亿元贷款,并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其中绝大部分资金走账转出。
2010年下半年,农发行发现无法收回贷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历经周折,彭莉和曾勇先后被抓获归案,并由检察机关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到目前为止,仍有1.5亿元巨额贷款本金及利息无法追回,立宇集团仅依靠租赁经营勉强维持职工生计。
态度迥异,一人悔过一人拒不认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彭莉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是受领导指使,请求法院从轻发落。而作为立宇集团董事、代理总经理的被告人曾勇则矢口否认骗贷行为与自己有关,称自己只是“打工仔”,其辩护律师陈某等人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曾勇之妻刘某等家属为“捞出”曾勇也是不遗余力。在一些网站上大肆发帖喊冤,意图给法院施加舆论压力,2013年3月,曾勇之妻刘某与其80多岁的父母等亲属,以年迈父母的身体健康为筹码,多次前往柳北法院闹访,胁迫法院释放曾勇,并对维持司法秩序、劝阻其行为的法警抓打撕咬,咬伤、抓伤两名执勤法警,并冲撞法院大门,砸坏法院门牌。
一审宣判,原企业高管获刑,职工拍手称快
2013年3月25日上午10时,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曾勇、彭莉二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立宇集团以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提供虚假的担保等欺骗手段,骗取农发行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农发行造成重大的损失。在立宇集团骗取贷款的过程中,被告人曾勇在2007年8月以前虽不在立宇集团担任任何职务,但是作为立宇集团实际控制者母公司天汉公司的财务总监,其授意时任立宇集团财务总监的陈家桥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并直接参与制作了虚假的立宇集团2006年度审计报告,2007年8月其任代理总经理主持立宇集团的全面工作后,为了使农发行向立宇集团发放贷款,继续向农发行提交虚假的财务报表。被告人曾勇参与了立宇集团骗取贷款的全过程,依法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彭莉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上级授意下指使手下财务人员炮制虚假财报提供给银行,是骗贷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法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害单位农发行以及立宇集团的部分职工代表和各界群众共60余人参加了旁听。听到一审法院对两名原企业高管作出的有罪判决,旁听职工和群众纷纷拍手称快。
法官释法:单位犯罪主要责任人员同样难辞其咎
本案为立宇集团单位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曾勇作为立宇集团的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彭莉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难辞其咎,依法应当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其他责任人未能归案,并不影响法院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部分犯罪事实作出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勇当庭表示将上诉,彭莉则表示将跟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