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杰被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10年零6个月。
据了解,今年2月,自治区检察院受理了赤峰市院报请审查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杰受贿一案。赤峰市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杰在担任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监管辖区内煤矿产量及税务核定的职务之便,承诺给予赤峰市元泰煤炭运销公司关照,收受贿赂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在证据方面,只有行贿方的证据,但是犯罪嫌疑人王杰拒不供述收受10万元的犯罪事实,属“零口供”案件。
鉴于本案证据的特殊性,自治区院在认真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同时,相关处室协商沟通,并要求赤峰市院及时补充完善证据。自治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杰虽拒不供述收受10万元的事实,但其他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杰收受10万元的事实,符合逮捕条件。最终,以犯罪嫌疑人王杰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捕后又多次引导赤峰市院收集、完善证据,扩大侦查范围,并最终成功起诉使犯罪嫌疑人被判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