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原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州分公司出纳明旭、原赣州市妇幼保健院护士曾桃英犯贪污罪。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4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明旭利用自己担任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州分公司出纳,管理公司银行票证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和银行资金对账单等方式,采取开具虚假背书汇票等手段,先后骗取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州分公司32笔资金共计人民币1552.411万元,其中伙同被告人曾桃英共同骗取人民币557.6875万元。明旭将所骗资金用于其个人炒股、办厂等投资以及与曾桃英的出逃费用、生活开支等。案发后追回案款共计人民币362.29402万元及8套店面。
2012年4月1日,明旭在新疆乌鲁木齐、曾桃英在广东东莞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曾桃英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552.411万元。其中,被告人曾桃英伙同被告人明旭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557.687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明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将择期开庭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