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县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付某某涉嫌行贿犯罪案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2007年以来,付某某在经营该县某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先后3次通过该县畜牧兽医局为该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两个生猪养殖场申报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等,共获批国家项目投资260万元。为感谢该县畜牧兽医局原局长吴某某(已判刑)为其申报改扩建项目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关照,付某某于2009年农历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和2012年农历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3次来到吴某某家中,以将现金放在礼品中的方式送给吴某某共7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