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干部蔡某在担任房产证受理与初审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初审、审查建筑证有效性等职责,致使原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拆迁房获得建筑证,从而致使国家遭受527万余元的巨额拆迁款损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对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被告人蔡某时任桂林市秀峰区建设局干部,负责房产证受理与初审工作。桂林市甲山乡村民王某等4人利用4张虚假的建筑证、虚假户籍等虚假材料向秀峰区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人蔡某根据职责要求负责对合法性进行受理和审查。然而被告人蔡某违反国家对集体房屋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只身1人去现场查勘并制作《房屋产权登记现场查勘表》、不认真履行初审职责,未审查建筑证的有效性,未核实申请人户口迁入时间,导致王某等4人顺利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秀峰区政府因修建小学征收村里徒弟,王某等4人利用虚假材料并经被告人蔡某办理的房产证以合法房产的名义向国家申领房屋拆迁补偿款,然而实际上王某等4人的房产均属于违法房产,致使国家遭受损失527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