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静的“落马”源于一封联名举报信
这封来自贵州省黔南州政府驻上海联络处的举报信,署实名。联络处干部职工8人,联名举报联络处主任左静与其同为联络处职工的丈夫陆某“夫妻合谋、化公为私”。举报线索清晰、内容完整,黔南州纪委迅速开展调查,左静的违纪事实随之浮出水面。
左静,女,1956年10月出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198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长顺县法院办公室主任、县纪委副书记等职。1996年5月任黔南州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副主任,2006年3月,任联络处主任。
左静的丈夫陆某是上海知青,2006年3月起,担任联络处所属的黔南州对外经济协作公司上海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主任科员),2011年12月退休。
20世纪90年代初,联络处向黔南州政府提议,成立一个机构,为黔南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城镇待业人员进入上海及华东地区劳务市场建立一个就业基地。经州政府同意,联络处在上海注册成立了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每年都有巨额劳务管理费收入,成为名副其实的“肥差”。劳务公司的财权,渐渐为陆某、左静把持,实际上成了二人的“夫妻店”。财务不公开,违反回避规定,财务支出由陆某经手、左静签字报销。久而久之,陆某胆子越来越大,与聘任为劳务公司劳务队长的女婿李某互相勾结,屡屡虚列开支贪污公款。
欲,莫大于不知足。陆某的内心并不满足于这些“小打小闹”,他开始对每年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劳务管理费滋生觊觎之心。随着退休时间的临近,贪欲日盛一日。他精心设计了“李代桃僵”的计划,打算大干一场、大捞一把。
2011年10月,陆某即将退休之际,以他自己和女儿的名义,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上海黔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黔顺公司)。2011年12月退休后,陆某以自己还是劳务公司经理、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在左静的支持、配合下,利用劳务公司与5家上海企业劳务合同即将期满之机,一方面上门游说用工企业,称劳务公司因“资质不够、不合法”等原因终止营业,由新成立的黔顺公司接手劳务公司业务。
为了蒙蔽企业负责人,陆某殷勤备至,为企业代拟与黔顺公司的合作协议。另一方面,左静与陆某在欺骗企业上一唱一和,上演“双簧”。一家企业为慎重起见,电话向左静求证陆某说法的真伪,得到了左静肯定的答复。左静还亲自和陆某到一家企业帮助黔顺公司洽谈合作,左静称:“我们黔顺公司性质、经营模式不变,与劳务公司一样。”
通过逐个上门做工作,黔顺公司骗取了5家用人单位的信任,中止了与劳务公司的合作关系,与黔顺公司开始了劳务合作。300名黔南籍在沪劳务人员派遣、管理及工资关系由劳务公司全部转移到黔顺公司,黔顺公司顺理成章地获得了5家用工单位给付的2012年和2013年的258.47万元劳务管理费。同时,左静还安排联络处财务人员,将用工单位汇入联络处和劳务公司的23.84万元社保金及劳务管理费转入黔顺公司账上。
劳务公司“死了”,黔顺公司“肥了”。劳务费由国企收入变成了陆某个人及其女儿、女婿的私有财产。
2012年1月15日,左静主持召开联络处工作会,“通报”了劳务公司因“资质不够”等因素终止经营。为顺利“过渡”,陆某承诺让劳务公司退休职工直接入股黔顺公司。然而,黔顺公司的经营由陆某一人掌控,“股东”除了得到陆某每月给付的1000元分红,对公司的情况概不知情。
早在黔南州纪检监察机关对左静的问题调查之前,黔南州政府有关领导先已接到了举报。州政府办多次指出左静错误,但左、陆二人以政府办企业违法、原公司资质不够为由,虚以应付,拒不整改。
贵州省政府驻上海单位党委接到举报,经了解属实后,集体与身兼该党委纪检委员的左静谈话,严肃指出其行为违反了纪律,告诫她应该严于律己,不然会“在经济、廉政问题上栽跟头”。左静当时勉强认了错,但事实上根本不把党组织的批评和教育当回事,一意孤行,最终走上严重违纪的道路。
2015年3月25日,黔南州纪委研究决定,报请州委批准,给予左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执纪者说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左静作为一个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又有在基层法院、纪委任职的经历,本应有较强的纪律意识,但来到联络处任职10多年,身处上海这个国际化大都市,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受到冲击,思想滑坡了,党性淡漠了,信念动摇了,在公与私、纪与情、是与非面前,模糊了界限,做出了错误的选择。由于驻外机构的特殊性,派出单位对干部的教育管理上往往鞭长莫及,对干部的违纪苗头不能及时发现,以致小错变成大错,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
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陆某、左静先后一个月被任命为劳务公司经理、联络处主任,这是明显违反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规定的。二人在制度漏洞和缺乏监督的环境下,渐渐把联络处、劳务公司搞成他们的“家天下”。不仅为陆某的化公为私、贪污公款大开方便之门,而且让左静由一把手演变为日益骄横的“一霸手”,唯我独尊,欺上瞒下。
要加大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力度。左静在2011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隐瞒真相,将陆某退休前成立黔顺公司的时间,故意写成其退休后的时间,以此“证明”陆某退休后才申办的私人企业。联络处重大问题,如将劳务公司的劳务资源转移出去这样的重要事项,既不召开联络处主任会议研究,也不请示州政府。在规范津补贴、取缔“小金库”方面,更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其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隐瞒实情,为自己评功摆好,欺骗组织。她的种种行为,如果严格抽查,问题定能及早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