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一国有投资开发公司副总经理为追回借给其公司项目承建商的借款,竟与借款人合谋,挪用单位公款给承建商,以达到收回出借款项的目的。近日,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李某系宜春市一国有投资开发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该公司投资建设一城市建设改造项目,中标单位为该市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承建人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王某承建该工程期间,李某家属及其公司部分员工为获取高额利息,共借给王某现金800万元。后王某经营不善,无法偿还所借款的本息,迫于无奈,王某找到李某商议,建议其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挪用公司公款给他,用于偿还借款本息。李某表示同意,2014年间,李某利用职权,先后三次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共挪用公款800万元给王某,后王某将所挪用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的本息。案发后,李某等人已退回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