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西省崇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五年。
据查,现年49岁的钟某在2012年至2014年担任某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名单统计、审核、上报及调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27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钟某被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侦查期间,钟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同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利用他人名义进行申请并骗取土坯房改造补助资金60000元的犯罪事实。钟某配合调查,全部犯罪情况已被查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故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四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