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检察机关以"受贿罪"立案侦查40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

2016-01-19 来源:检察日报 热度:1673℃

2015年被起诉的落马官员情况如何?

检察日报记者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案件信息发现,2015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40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全部以“受贿罪”被立案;2015年,检察机关共对20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起诉罪名与立案罪名相较略有变化。

这20名被提起公诉的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涉嫌罪名除均有“受贿罪”外,周永康、李春城、韩先聪3人还涉嫌“滥用职权罪”,郭永祥、王永春、蒋洁敏3人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永春、蒋洁敏2人还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周永康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毛小兵还涉嫌“挪用公款罪”。

截至记者发稿前,20名被提起公诉的原省部级以上干部,除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陈铁新、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尚未受审外,其余18人均已受审;其中14人被判刑,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十五年、二十年以及无期徒刑。

14名已被判刑的原省部级以上干部中,沈培平、郭永祥、郭有明、陈安众、王永春、祝作利、阳宝华、谭栖伟、蒋洁敏、李崇禧、姚木根、李东生12人获得从轻处罚,李春城1人获减轻处罚。

据了解,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也就是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表示,落马官员被从宽处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有的是依照法律规定,法官也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另外,获刑的14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全部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祝作利被没收50万元,陈安众被没收80万元,李春城、阳宝华、谭栖伟、蒋洁敏、李崇禧、李东生分别被没收100万元,沈培平、郭有明、郭永祥、王永春分别被没收200万元,姚木根被没收300万元,周永康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的受贿金额来看,在14名被判刑的原省部级以上干部中,陈安众受贿金额最低,为810万余元;周永康受贿金额最高,达1.29772113亿元。此外,法院认定郭永祥除受贿4346.5075万元外,还有3706.4936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王永春除受贿4856万元外,还有4245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蒋洁敏除受贿1403万余元外,还有1476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为何异地审理落马高官案件?

“当前我国反腐进入深水区,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落马,进入司法程序后,异地起诉、审理已成为常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指出。

记者梳理2015年被起诉并已受审的原省部级以上干部发现,这些官员一般都在落马前任职地的相邻省份被起诉、受审。

如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在甘肃被起诉、受审,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在广西被起诉、受审,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在福建被起诉、受审,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在河南被起诉、受审,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在安徽被起诉、受审,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阳宝华在广西被起诉、受审。

值得关注的是,周永康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李东生、冀文林在天津被起诉、受审,另与其关系密切的李春城、郭永祥、王永春、蒋洁敏均在湖北被起诉、受审,而李崇禧则在江西被起诉、受审。

此外,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在北京被起诉、受审,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祝作利、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谭栖伟在河北被起诉、受审。

记者综合梳理的情况发现,除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在落马前任职地北京被起诉、受审外,2015年被起诉并已受审的原省部级以上干部均在异地被起诉、受审。

记者了解到,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理有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为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关于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规定也为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说,落马高官异地审理,目的在于有效排除、预防司法干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立元律师认为,异地审理最难之处并非审判环节,而是侦查环节。比如,办案人员面临人生地不熟等困难。同时,检察机关还要付出更多的成本绝对保证嫌疑人、证人的人身安全。

落马高官“过堂”都啥表现?

2015年12月25日,万庆良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万庆良一手拿着书面材料,一手捂住半边脸,痛哭流涕。

记者从公开的报道中梳理发现,2015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已开庭审理的18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案件中,除了万庆良,陈安众、郭有明、阳宝华等人在庭审作最后陈述时,也数度哽咽、抽泣、流泪。

2015年,站在被告席上的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绝大多数都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进行了忏悔,有人鞠躬致歉,有人发表大篇幅忏悔言论。绝大多数表示,对不起党、国家和人民。

陈安众说,“党和国家、人民教育培养我那么多年,付出了那么多心血,我却走上犯罪的道路,完全辜负了党和国家、人民对我的教育、培养。”

“我深深感到对不起党,对不起长期关心、支持我的各位朋友和同志,对不起关心、抚育我的广大群众。”李崇禧连用四个“任何时候都必须”表达自己的领悟,即任何时候都必须加强世界观的改造,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任何时候都必须管好家属,任何时候都必须筑牢绝不收钱的防线。

除了像李崇禧这样表露自己的领悟,诸多过堂“老虎”还当庭表达了自己对未来的期许。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都表示,希望以自己为鉴,教育更多的人。

阳宝华说,希望利用自己的经历教育家人与后代。他还说:“今后我一定洗心革面,悔过自新,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蒋洁敏说,“要深刻反省,接受改造,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做对社会有益的事。”王永春也表示,今后将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谈及未来,一些过堂“老虎”还表达了希望从轻处理的愿望。李春城说:“请司法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认真改造,洗心革面,以实际行动回报党和社会。”祝作利说:“痛定思痛,现在唯一能做的也应该做的,就是接受法庭将要作出的判决,认罪服法,好好改造,加强学习,深刻反省,悔过自新,争取在有生之年能有机会再做一些有利于社会的事情,恳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的表现,对最终的定罪量刑影响有限。不过,最后陈述权是一项专属于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法庭宣判前,最后陈述权的程序价值在于,被告人依然有权利陈述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态度,这对于诉讼来讲更加公平正义。

记者又梳理案件开庭宣判当天的情况发现,2015年起诉、目前已宣判的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案件中,1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