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负责经办采购项目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49000元,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免于刑事处罚。
2013年底,福建省尤溪县职业中专学校经上级批准,实施县职教中心重点专业实训基地和信息化实训教学建设项目,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拨款,由任实训处主任黄某负责经办采购项目具体业务。2014年3月底,经公开招投标,机械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采购项目由厦门某电子有限公司中标,建筑施工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采购项目由三明某公司中标,信息化实训教学建设采购项目由厦门某仪器设备公司中标。在这三个采购项目中,黄某利用其负责经办该采购项目具体业务的便利,收受三公司所送的现金45000元。2014年上半年,黄某负责采购一批电脑和电脑桌等配件,该项目经公开投标,由尤溪县某电脑销售部中标。事后,该公司老总为了感谢黄某的帮忙,分三次送给黄某现金4000元。
2015年4月9日,黄某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谈话,并主动交代收受20000元的事实,另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非法收受29000元的事实。4月21日,黄某被传唤到案,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职专实训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共计4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积极主动退清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