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由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县供销联社三名干部滥用职权案、受贿案在县法院公开庭审,300席位的一号法庭坐满了旁听观众,皆是三名被告人的亲属与同事。
潘贤臣,永嘉县供销联合社合作经济指导科科长,邵亦军,永嘉县供销联合社副主任(副科级),滕强授,永嘉县供销联合社主任(正科级),三名供销联社干部的落马,源于违规替某农企申报财政补助。这一案件由永嘉县检察院反渎局自行侦查发现。
扶持农业企业是供销联社的一项主要工作,但是根据浙江省供销社、浙江省财政厅浙财企(2009)132号文件《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报省供销社资金扶持需与供销社有资本紧密连结,产权清晰。
据永嘉县检察院指控,明知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永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资金入股,不符合申报条件,时任该社合作经济指导科科长的潘贤臣仍违反规定,隐瞒未入股的事实,上报虚假申报材料,致使2013年度浙江省供销社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于2013年12月被浙江绿天农业开发公司获取。
为感谢潘贤臣在申报供销系统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补助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并希望在以后的供销系统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中得到更多的帮助,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另案处理),分别于2013年、2014年农历年底,送给潘贤臣8张面值1000元的中石化充值卡。潘贤臣予以收受。基于同样的理由,谢某分两次送给时任该社副主任的邵亦军共12张面值1000元的中石化充值卡,邵亦军予以收受,案发后,邵亦军于2015年11月26日将1.2万元现金(等值于两次收受谢某送的充值卡)存入永嘉县五八一廉政专户。
2014年1月份,谢某为感谢浙江省供销社给予的50万元扶持资金补助,伙同潘贤臣和邵亦军到省供销社拜年送礼,并转账潘贤臣5万元委托其送礼。送礼共用掉20500元,为感谢潘、邵的帮助,谢某将剩余的29500元送与二人,潘贤臣将其中的1.8万元转账给邵亦军,并将剩余的11500元据为己有。
在供销联合社联席会议上,明知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财政补助要求,仍同意上报虚假申报材料,获取省财政补助,时任该社主任的滕强授也一并被追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潘贤臣等3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符合省市供销系统财政扶持资金的补助条件,仍然严重逾越职权,导致财政专项资金损失50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潘贤爱臣、邵亦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负责供销系统企业补助申报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谢某的财物,潘贤臣收受财物共计37500元,邵亦军收受财物共计41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