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016-05-14 来源:中纪委网站 热度:1840℃

1.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田家村党支部原书记田富鹏、村委会原主任严芝福、村委会原会计田富彦虚报冒领项目资金、收受好处费问题。田富鹏、严芝福、田富彦在任长宁镇田家村村干部期间,经三人商议将不符合条件的1户村民及田富彦申报为奖励性住房户,虚报冒领项目资金共计2.6万元后平分;严芝福向实施了卫生厕改项目的17户农户发放资金后,伪造领款名单将剩余的1.29万元项目资金侵吞,并在实施奖励性住房项目时,收受村民好处费1.4万元。大通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贪污罪分别判处田富鹏、严芝福、田富彦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2月24日,大通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田富鹏、严芝福、田富彦开除党籍处分。违规所得项目资金及收受的好处费予以退赔。

2.西宁市大通县就业局劳动服务大队原队长张得君等人套取财政资金问题。大通县就业局劳动服务大队采取虚造加班工资、全勤奖、岗位补贴、伪造借贷关系等手段,先后多次套取劳动服务大队盈利资金100多万元,并以个人名义私存。后经张得君、县劳动就业局原局长贺浩,出纳史有琴、会计高元珍四人共同商量,将套取资金以个人名义投资入股至大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分红。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得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其余人员另案处理。2016年2月24日,大通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得君开除党籍处分。西宁市检察院追回赃款及孳息现金人民币120万元。

3.海西州格尔木市第三中学违规乱收费、公款旅游问题。格尔木市第三中学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多收费、乱收费并私设“小金库”共计32.598万元;第三中学组织27名教师以学习培训为名,集体前往桂林、北海、三亚等地旅游,期间共支付旅游费16.2万元。2015年9月24日,格尔木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格尔木市第三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冶进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青海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