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辽市库伦旗工商局第一工商所工作人员呼和哈达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2月3日,呼和哈达在镇内市场执法检查后,回单位途中驾驶执法用车私用。2016年3月14日,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给予呼和哈达党内警告处分,责令负有领导责任的第一工商所所长丹申道尔吉在全体职工大会上作检查,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2.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乌云其鲁、副局长李永接受违规吃请等问题。乌云其鲁、李永到张家口执行某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时,与申请执行人李某一起就餐,餐费由李某结算,花费1200元。餐后,乌云其鲁、李永与李某等人一同前往张家口某娱乐场所。2016年3月8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给予乌云其鲁、李永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还李某支付的餐费1200元。2016年3月22日,正镶白旗纪委在全旗对上述2人及负主体责任的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副院长恩克进行通报批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