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自治区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原主任徐励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该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徐励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353.93万元予以没收,其在案发前退还的违法所得2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徐励明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速公路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结算、招商引资、职务升迁等事项上,为中交通力公路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谭桂安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79.9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励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励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供述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徐励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宣判后,徐励明称将与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徐励明简历
徐励明,男,汉族,1954年7月生,广东三水人,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0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2.10—1972.12 广西梧州市郊区插队知青
1972.12—1975.06 解放军00235部队战士
1975.06—1986.08 广西梧州市法院法警、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其间:1984.09—1986.08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党政管理干部专修科业余学习、大专学历)
1986.08—1990.09 广西梧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
1990.09—1993.04 广西梧州市蝶山区法院院长、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其间:1988.09—1991.07 在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法律专业学习、大专学历)
1993.04—1995.09 广西梧州市蝶山区党委副书记、区长
1995.09—2000.07 广西梧州市副市长(其间:1994.09—1996.06 在广西大学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99.05—1999.11 挂任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0.07—2002.10 广西贺州地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2002.10—2002.10 广西贺州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2.10—2008.10 广西贺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8.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
2014-05-23 22:19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徐励明(正厅长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