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国企高管套现吸金贪腐120余万获刑 当庭叫冤

2016-05-2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268℃

“他经常以‘差旅费’、‘苗木款’、‘备用金’等名义向公司财务借现金交给他。过后,他就拿一些发票回来给我报销冲抵其向公司财务的借款,很多发票还是假的……” 海南省三亚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出纳陈杰告诉侦查的检察官。

陈杰口中的“他”,正是该公司原总经理周南华。据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周南华利用担任三亚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购买虚假发票和虚开发票的方式,在园林公司报账套现或冲抵用于个人使用的借款,贪污公款717211元,收受贿赂50万元。

《法制日报》今天在采访中获悉,近日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周南华有期徒刑13年,同时揭开了一位国企高管的“套现吸金术”。

先借钱后虚开发票

2002年,三亚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接解放路绿化改造工程项目后,该公司和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花圃签订了苗木订货合同,并陆续向二花圃采购了一批苗木用于解放路绿化工程项目。

2002年至2012年期间,该园林公司通过银行转账陆续向二花圃负责人张宁林(已死亡)支付了四笔苗木款共计470489.50元;在此过程中,周南华授予张宁林虚开了6笔发票,面值金额1000元至96000元不等,在公司报销冲抵其本人或者指使陈杰从园林公司所借公款386971元。

“一般,由我本人或让公司办公室主任吴伟以‘预借引种费’名义向公司所借供,然后购买假发票冲抵。”周南华说。2008年8月,周南华通过不法人员以每张发票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四张共面值8万元的假发票,通过公司财务报销冲抵。

2011年10月9日,周南华以“会务费”的名义虚构单位旅游活动,将从不法人员处购买的面值为46680元的假发票一张交由园林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了其支使司机江海旺从园林公司借出的由其个人消费的公款46680元。

2012年4月5日,周南华再次将从不法人员手里买来的面值为58560元的假发票一张交由园林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了其支使江海旺从园林公司借出的由其个人消费的公款58560元。

购假发票报账套现

2006年4月27日,周南华以“会务费”的名义使用他从不法人员处购买面值5000元假发票一张,通过园林公司财务报销,套取现金5000元归个人使用。

2009年7月6日,周南华以“会务费”的名义虚构了单位旅游活动,并将从不法人员处购买的面值为24000元的假发票一张交给园林公司财务部门,报销了其所用于个人消费的公款24000元。

到了2011年6月23日,周南华故技重施,再次虚构单位旅游活动,通过先行支付税费4480元给海南鑫悦假期旅行社的手段,从该旅行社开具一张面值为56000元的发票,并将该发票通过园林公司财务部门报销,套取现金56000元归个人使用。

“这张发票是和《旅游合同》均是海南师范大学一名老师给其妻子的。”周南华称。为了符合财务制度,他在发票后面签名和在《旅游合同》上面加盖其公司公章,还让江海旺、吴伟签名验证,实际上公司并没有组织旅游。

2011年中旬,周南华花费1000元从不法人员手中购买两张假发票,票面金额分别是:64000和46000,拿回公司后以“原机场苗圃引种费”的名义通过公司财务报销套现110000元归个人使用。

除了买发票套现,周南华还投机取巧收受相关业务单位贿赂款。2010年下半年,周南华以三亚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海南恒尚置业有限公司商谈后,以收购公司相关股权方式出资480万,转包了恒尚公司承包的位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星农场265余亩土地。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园林公司先后支付给恒尚公司50万、180万、200万。园林公司付给恒尚公司430万现金后,周南华于2011年春节期间在三亚市明珠广场接受了邢华杰送来的现金50万元。2011年,园林公司将剩下的50万元支付给恒尚公司。

自称很无辜很无奈

在庭审中,面对三亚市城郊检察院的指控,周南华当庭叫冤,称自己为了公司利益而支出的这些费用,被迫使用假发票报账冲抵;在客观上还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存在许多无奈成分。

周南华辩称,三亚市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性质虽然是国有企业,但地方政府对该企业的资产投入很少,公司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为了解决公司办公场所问题,周南华给时任云林局长的牟训峰50000元。

1994年至2004年,由于三亚市财政局拖欠园林公司1000多万工程款,为及时追回欠款,周南华才答应牟训峰的要求,按追回款项11%给他回扣,总共追回欠款240万元,为此给牟训峰26.4万元。为抹平账户上的数额,周南华才被迫使用假发票报账。

同时,周南华还辩称,检方指控贪污部分有约50万元是用于开展公司的业务活动,其个人贪污仅10万元左右;并且,之前他不知道邢华杰是恒尚公司的股东,认为他是中介,收取的是邢华杰作为中介的感谢费。

检方认为,被告人周南华贪污数额均是其通过虚开发票或是编造事实通过公司财会套取的公司款项,均有相应的票据及证人证言在案。而且周南华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因公务行为而被迫虚报公款。同时,周南华是明知邢华杰系恒尚公司股东。

近日,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认为,周南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尽职尽责服务社会,却为一己私利,贪污公款,收受贿赂,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