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泰和二中原校长肖某贵贪污、受贿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1997年9月始,被告人肖某贵担任泰和二中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被告人肖某贵在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该校副校长周某谦等人侵吞公款21.6万元,个人分得4.2万元;非法收受工程老板及教辅资料供应商等人现金63.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21.6万元,个人分得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人民币63.1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对被告人肖某贵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肖某贵在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对其做出以上判决。